一、采礦權證上一般附有效期限(該期限明顯短于可能的開采期限),并規定到期時要年檢換證。極端情況下,采礦權證因各種原因未通過年檢,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益是否可得到保證?
答:采礦權屬于用益物權,存在使用期限,具體使用期限的長短由出讓人和受讓人約定。采礦權使用期限一旦確定,出讓人不得隨意收回,特別是在《物權法》實施后,其保護力度將更大。年檢是對采礦權使用過程的監督,而非采礦權的變更。如果因采礦權使用不當而導致吊銷,其后果由原采礦權人承擔,包括抵押損失。對此,《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》第58條已有規定。
二、根據各地方自行規定,已繳清資源價款的采礦權可辦理抵押登記,未繳清資源價款(分期繳納)的只可辦理采礦權抵押備案手續。通過對以往備案登記文書的審查,請問針對第二種情況的備案手續對抵押權人的保障程度如何?
答:國土資源部《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》第52條規定:“礦業權設定抵押時,礦業權人應持抵押合同和礦業權許可證到原發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。礦業權抵押解除后20日內,礦業權人應書面告知原發證機關?!庇纱丝梢?,“抵押登記”和“抵押備案”在采礦權抵押過程中屬同一概念,不存在抵押效力的區別,對抵押權人的保護是一樣的。另外,我國實行采礦權有償使用制度?!罢加胁傻V權是以支付采礦權價款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為條件?!痹瓌t上,不繳納采礦權使用費是不能取得采礦權,但是采礦權出讓體現的是合同關系。如果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約定采礦權價款采用分期繳納的方式,登記機關就不能以未繳清資源價款而拒辦抵押登記。
三、針對極端情況,如發生惡性安全事故,所有證照被政府吊銷,抵押權人如已辦理了采礦權的抵押登記手續,權益是否仍可得到保障?政府將采礦權拍賣后,事故賠償是否先于抵押債權從拍賣價款中受償?
答:因為安全事故等原因,采礦權許可證被吊銷,意味著采礦權的喪失,所以直接影響抵押權的實現。抵押權人的權益只能通過向抵押人索賠而尋求保護。如果政府拍賣采礦權,相對于事故賠償,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。
四、采礦權證的取得存在瑕疵的情況下,如審批手續不完善,但最終取得了采礦權證,抵押權人亦已在主管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。極端情況下,如更高一級的主管部門追究此事,要吊銷采礦權證,抵押權人的抵押權益如何保證,主管部門有無責任償還銀行貸款?
答:采礦權許可證被發證機關的上級機關吊銷后,抵押權隨之消滅,賠償責任由原采礦權人承擔,如果有證據證明原發證機關有疏忽、過失,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,法律同時賦予登記機關對造成登記錯誤人有追償權。
五、采礦權抵押的風險防范?
答:采礦權抵押涉及較大的風險。一方面來自抵押權的成立和效力;另一方面來自采礦權使用過程中的生產安全??赡苡绊懙盅簷鄬崿F的因素有采礦權與生產設施設備等財產權、經營權混同而導致的重復抵押;采礦權價款未繳清導致的抵押登記撤銷;采礦權評估不當導致的財產價值失衡;抵押人提供資料不實,導致許可證吊銷等等。避免除了抵押權人的高度審慎外,建立律師等中介組織的審查程序,效率和安全性會更高一些。對生產安全風險的防范涉及諸多因素,但抵押權人通過主動的過程的監督,特別是加大對抵押人安全指標的考核,可以避免一定的風險。(“融資城”網)